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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批七个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获批
时间:2016-10-18

108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中央网信办发函批复,同意在京津冀等七个区域推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,这是继贵州之后第二批获批建设的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。

此次批复的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包括两个跨区域类综合试验区(京津冀、珠江三角洲),四个区域示范类综合试验区(上海市、河南省、重庆市、沈阳市),一个大数据基础设施统筹发展类综合试验区(内蒙古)。其中,跨区域类综合试验区定位是,围绕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战略,更加注重数据要素流通,以数据流引领技术流、物质流、资金流、人才流,支撑跨区域公共服务、社会治理、和产业转移,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;区域示范类综合试验区定位是,积极引领东部、中部、西部、东北等“四大板块”发展,更加注重数据资源统筹,加强大数据产业集聚,发挥辐射带动作用,促进区域协同发展,实现经济提质增效;基础设施统筹发展类综合试验区定位是,在充分发挥区域能源、气候、地质等条件基础上,加大资源整合力度,强化绿色集约发展,加强与东、中部产业、人才、应用优势地区合作,实现跨越发展。

第二批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建设,是贯彻落实国务院《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》的重要举措,将在大数据制度创新、公共数据开放共享、大数据创新应用、大数据产业聚集、大数据要素流通、数据中心整合利用、大数据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进行试验探索,推动我国大数据创新发展。